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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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弘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佛山市弘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8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以尚欠借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原告***。 被告佛山市弘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73600元给原告***。 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佛山市弘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43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佛山市弘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4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