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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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河南新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644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644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