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贷款本金51000元。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利息298.09元。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罚息;罚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对应期间尚欠本金作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925%标准,自2018年5月4日起结合实际偿还情况分段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再扣除已经支付的罚息0.01元。

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复利;复利具体计算方式为:以对应期间尚欠利息作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925%的标准,自利息逾期之日起结合实际偿还情况分段计算至利息偿清之日止。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律师费300元。

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1-0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