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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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扬子水文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6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 二、无锡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扬子水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8万元及利息(以21.8万元为基数,自2000年1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70元,均由无锡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0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