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黄冈市龙感湖龙生药物原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冈市龙感湖龙生药物原料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21750元,并归还利息(截至2018年6月13日为3969元;以本金421750元,自2018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黄冈市龙感湖龙生药物原料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1元,由原告***承担2232元,由被告黄冈市龙感湖龙生药物原料有限公司、***承担97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9749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缴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