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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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鸿富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润景房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鸿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50000元;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鸿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136500元(利息的计算标准:以19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8日);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鸿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以19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润景房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判决确定的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鸿富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为178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3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鸿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润景房产有限公司在21966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