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鑫宝盈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友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鑫宝盈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033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100333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一年至五年期)利率上加收50%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鑫宝盈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计1153元,由被告马友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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