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焯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如皋市傲东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如皋市傲东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南通焯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仓储费117.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以117.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90元,由被告傲东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并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380元。

裁判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1-02-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