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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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水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非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32331.31元,品除被告***已垫付原告21000元,被告***尚应给付原告***11331.31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其余损失117579.3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67358.5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50220.87元,品除已支付1万元,尚应支付原告***107579.37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455元、首次鉴定费3000元(原告均已预交)、重新鉴定费47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已预交),共计9155元,由原告***负担86元,被告***负担90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