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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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西凯军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吉水县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江西凯军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非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19882.07元,品除被告***已垫付原告5万元,原告***尚应返还被告***30117.93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其余损失239072.72元,品除已垫付58386.28元,尚应给付原告180686.4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748元、鉴定费2600元,共计43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2,由被告***、江西凯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256元。 (以上款项汇入吉水县人民法院账号:中国建设银行吉水支行营业部36001451019052500834-000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