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03749.75元,利息8225.89元,罚息89.38元,复息103.24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均截止至2020年7月16日),合计412168.26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 二、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有权对抵押物坐落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路XX段XX号XX城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西安市房他证浐灞生态区字第2016011719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483元,减半收取3741.5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