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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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陕01执15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担保股份有限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陕01执15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某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被执行人:***,女,汉族,住***。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被执行人:***,女,汉族,住***。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陕西某某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9)第339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金额3,703,263.36元,资金占用费63,310.58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3日)及2019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本金3,703,263.36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计算);二、承担案件仲裁费53,833元,律师费200,000元,查封保全费10,000元,诉讼保险费12,000元,本案执行费42,82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326,691.78元,扣除执行费42,824元后,剩余案款283,867.7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就本案未履行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治原则,依法应予认可。现被执行人正在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陕01执1539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唯审判员 宋 原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勃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