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顺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空港美术城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顺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018年7月22日至2019年4月29日以77000元为基数,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24日以27000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顺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424643.02元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252250.1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以143660.7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28732.1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西安顺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766元,由原告西安顺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66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向原告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