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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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鸿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凯群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清算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凯群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924151.18元、利息382136.49元; 二、被告***应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凯群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受理费11695元、保全费478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凯群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8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上海凯群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