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陆智祥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安陆智祥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长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12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安陆智祥箱包制造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98元,由被告安陆智祥箱包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