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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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运费2600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6002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363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