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宏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化分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鼎烨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62,169.2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二、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第三人东鹏公司隆化分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32.53元,由被告鼎烨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