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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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航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69,274.45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航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0.00元。 三、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平泉红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债务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20.00元,保全费5,000.00元,保险服务费2,800.00元,合计35,720.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