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泉红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平泉市华夏空调制冷设备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航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承德众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航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69,274.45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航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0.00元。

三、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平泉红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债务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20.00元,保全费5,000.00元,保险服务费2,800.00元,合计35,720.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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