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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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304.3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为1058.64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18304.3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