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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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74.6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20年9月8日为1039.26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Q××**(发动机号:3196185)的福特牌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元,被告***负担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