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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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5708.5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8年12月6日,利息2062.09元、罚息(含复利)5225.69元;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7875%上浮50%计收罚息,以未支付的正常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7875%上浮50%计收复利,罚息不得计算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