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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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光年(福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成都市老树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盛夏光年(福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成都市老树果业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778489元及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784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二、盛夏光年(福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成都市老树果业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34055元; 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13元,由盛夏光年(福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