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兴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中兴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投资款10万元及投资收益3750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赔偿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