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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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屹盛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0)皖081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江苏屹盛建设有限公司15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江苏屹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上诉人江苏屹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江苏屹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上诉人***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