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象屿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大方特种车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翔瑞傲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翔瑞傲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大方特种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1645.1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大方特种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2元,减半收取2866元,由原告苏州大方特种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71元,由被告苏州翔瑞傲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95元。其中,被告负担的69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66元本院不再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