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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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231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548号民事判决; 三、判决苏州樱花生活厨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000元; 四、驳回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800元,由苏州樱花生活厨电设备有限公司各负担5800元,由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各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