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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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因此次提供劳务受害责任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85991.92元,按外伤参入度70%计算即60194.34元。湖北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48155.48元,***赔偿6019.43元,***自行负担6019.43元; 二、湖北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48155.48元,***垫付37000元(其中借支35000元抵扣赔偿金、支付鉴定费2000元),除折抵外伤参入度70%,计款25900元外,尚应赔偿22255.48元。 三、***应赔偿6019.43元,除实际垫付医疗费9224.09元,折抵外伤参入度70%,计款6456.86元外,尚应赔偿437.43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逾期给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1元,已减半收取,由湖北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6元,***负担310元,***负担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