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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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应城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德泰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凤凰天鹏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德泰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应城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期内利息按年利率8.55%%从2017年11月30日计算至2019年11月28日止;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2.825%从2019年11月2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应城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应城市月圆路月圆5村20号楼4楼东(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房权证城中字第**)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000000元本金及利息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湖北凤凰天鹏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德泰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北凤凰天鹏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湖北德泰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应城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58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德泰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凤凰天鹏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