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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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娄底市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申龙电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娄底市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申龙电梯有限公司合同款40.7万元,并以40.7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申龙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6元,由被告娄底市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