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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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6民初981号民事判决; 二、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威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衡阳市雁峰区弘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威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衡阳市雁峰区弘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 四、衡阳市华尔化工有限公司、湖南威湘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衡阳市雁峰区弘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威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衡阳市华尔化工有限公司、湖南威湘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0000元,二审受理费35600元,合计96200元,由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威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8400元,衡阳市雁峰区弘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7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10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