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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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异议人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异议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复议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文 继 光 审 判 员 伍 峥 嵘 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