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诚集团苏南总部大楼工程的工程款8859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月14日起,以8859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如被告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原告承建的苏州高新区金诚集团苏南总部大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诚集团苏南总部大楼市政管网及景观绿化专业工程的工程款1718011.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7月21日起,以1718011.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质保金103886.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2月21日起,以103886.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如被告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三项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的义务,原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原告承建的金诚集团苏南总部大楼市政管网及景观绿化专业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1516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878元,减半收取974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439元,由原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6459元,由被告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980元。其中,原告预交的诉讼费3598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诉讼费35980元应缴纳至本院(户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1066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被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