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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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喀左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4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李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赵振阳各项损失合计42793.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8元,鉴定费7,000元,保全费970元,合计9,198元,由上诉人李向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17元,由上诉人李向华负担878元,由被上诉人赵振阳负担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