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朝阳龙信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辽宁博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喀左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4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李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赵振阳各项损失合计42793.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8元,鉴定费7,000元,保全费970元,合计9,198元,由上诉人李向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17元,由上诉人李向华负担878元,由被上诉人赵振阳负担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2-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