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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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 临沂银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新泰良友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蒙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96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其中的2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其中的10136.70元。 二、原告***的剩余损失12829.30元,由被告山东新泰良友物流有限公司赔偿。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元,保全费320元,共计829元,由被告山东新泰良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