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皖东三和石膏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健力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皖东三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8802.9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计1135元,由被告安徽省皖东三和石膏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