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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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人赔偿金11万元(支付至原告***所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5****5账户); 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人赔偿金143974元、误工费13920元、护理费85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9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178778元。(支付至原告***所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5****5账户);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8元,减半收取3074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294元,由原告***负担62元,被告***负担3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