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阴市哈亿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阴宏丰化纤有限公司 江阴市金兔化纤有限公司 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 江阴市非凡纱业有限公司 无锡市惠意兴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阴宏丰化纤有限公司给付988536元并偿付该款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 二、对于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江阴宏丰化纤有限公司就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江阴市金兔化纤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江阴市非凡纱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哈亿进出口有限公司、***、***、江阴市金兔化纤有限公司对江阴宏丰化纤有限公司就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抵押的设备优先受偿后仍未实现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江阴宏丰化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5元(江阴宏丰化纤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江阴市哈亿进出口有限公司、江阴市非凡纱业有限公司、***、***、江阴市金兔化纤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江阴宏丰化纤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