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惠特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佳乐文体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新区东渚展际石材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惠特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惠特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19569)

案件受理费61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722元,由被告高新区东渚展际石材经营部负担。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22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高新区东渚展际石材经营部应当负担的6122元缴纳至本院(户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0268;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00元,被告应负担的6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20-02-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