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金鹰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上海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4681号之二

原告:上海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雷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皋荣蓉,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露,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猛,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逸,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高新金鹰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文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立,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星,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高新金鹰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12月11日向原告上海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上海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上海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733元,减半收取16866.5元,由原告上海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延丽

人民陪审员王雪红

人民陪审员茅梅兰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晓哲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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