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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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 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鑫轲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367,188.47元; 二、被告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4月8日为131,342.18元;从2019年4月9日起,以367,188.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担保费176,400元; 四、被告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6,800元; 五、若被告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动产(详见《抵押物概况》)实现抵押权,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若被告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在被告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持有的50,000元股权实现质权,就相应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被告***、***、***、***、四川鑫轲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284元,由被告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四川鑫轲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