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海宁市艾博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欧尚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签订的《唯品会网络平台销售转让协议》、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于2020年8月18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海宁市艾博服饰有限公司转让款3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19日始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海宁市艾博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695元,由被告***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为:6228********,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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