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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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北圣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飞朗旺服装有限公司 海宁市斜桥鑫亿钢管出租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北圣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斜桥鑫亿钢管出租站工程款731298.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欠款731298.3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6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人民币10376元,由原告负担650元,被告负担9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