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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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9498.23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9月10日的利息为1120.12元,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498.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保全申请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元。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