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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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新泰市鸿泰速递有限公司保险金97620元,并支付原告施救费5800元、评估费3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计1460元,由原告新泰市鸿泰速递有限公司负担239.8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122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