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各项损失57563.2元(将该款汇入***在中国农业银行肥城市中分理处62×××79账户)。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3464.25元(将该款汇入***在中国农业银行肥城市中分理处62×××79账户)。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由***负担115元,由***负担9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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