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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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425执49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孟云: 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的(2021)鲁1425执49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与孟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25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孟云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16047.6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2元,公告费600元,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孟云昌银行存款16849.63元,扣除执行费153元,剩余案款过付给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