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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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皇爷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皇爷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琼海嘉积玉榔购销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84747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8474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从2016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湖南益阳皇爷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第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六、第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27.27元,由第三人琼海嘉积玉榔购销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