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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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2400号 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缪旖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