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即墨市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93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93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李寒青对上诉人李亚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李亚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4666元,由上诉人李亚负担,被上诉人**、李寒青预交一审反诉费2330元,予以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6676元,由上诉人李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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