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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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即墨市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93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93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李寒青对上诉人李亚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李亚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4666元,由上诉人李亚负担,被上诉人**、李寒青预交一审反诉费2330元,予以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6676元,由上诉人李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