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龙马潭支行
中天城投(泸州)置业有限公司
泸州江阳添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驰瑞恒物流有限公司
泸州朱源素实业有限公司
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城投(泸州)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龙马潭支行,账号:×××03)、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九支行,账号:5100××××6495)、泸州江阳添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7)、泸州朱源素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账号:×××50)的银行存款520000元;

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姚海燕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泸州市纳溪区××路××段××号××号楼××单元××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泸房权证纳溪字第2××4号)的住房、纳溪区××路××段××号(香椰河畔)××号楼××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川(2016)纳溪区不动产权第00××号)住房。

上述裁定保全的财产以实际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可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泸州驰瑞恒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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